1954年7月滕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开始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滕县,建立滕州市,滕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滕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修改后的宪法规定,自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自1993年2月至今,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历经第十三至第十九届共7届人民代表大会。滕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981年5月15日滕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首次选举产生了滕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滕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设立后,行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88年5月撤县设市后,滕县人大常委会更名为滕州市人大常委会。滕州市人大常委会自设立到如今的滕州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已历经11届,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评议、专题询问及联系代表与选民等活动,依法行使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促进了滕州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